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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拼箱货“零运价”这是怎么回事呀

cn.jctrans.com2011-08-24 10:18:00

导读:  目前,在集装箱拼箱货运价的制定与运费的收付上,存在着“零运费”、“负运费”。 笔者从拼箱货的产生与发展,拼箱货运价制定的原理出发,来分析“零运费”、“负运费”现象。   一,集装箱拼箱货..

  目前,在集装箱拼箱货运价的制定与运费的收付上,存在着“零运费”、“负运费”。 笔者从拼箱货的产生与发展,拼箱货运价制定的原理出发,来分析“零运费”、“负运费”现象。

  一,集装箱拼箱货物发展的历史

  20世纪70年代,贸易界和运输界已经普遍认识到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的优越性。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方式在80年代得到普及。即班轮运输逐渐由传统的件杂货运输转向集装箱运输,到90年代集装箱班轮运输已经基本取代了件杂货班轮运输。由于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发展和件杂货班轮运输的萎缩而引出的一个问题是:当国际贸易货物的批量很小,因其重量和体积小而不适宜(指经济上不合理)使用整箱来运输,且又不适宜采用其他方式运输时,将会导致货物买卖交易不成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公司(人们经常称之为“船公司”)采取了承揽运输集装箱拼箱货业务的措施,并相应地制定了运价,以运价本形式予以公布,承运拼箱货时,就按运价本的规定计收运费。但是,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如船公司在某一航线上因集装箱货运站场地问题或因揽货能力等问题,经常没有条件或无法拼足相同目的港的一整箱的货物。因此,船公司并没有能够全面提供这种由其承揽运输集装箱拼箱货业务的服务。

  为了解决这种小批量货物需要进行拼箱后方可托运的问题,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始试探着涉足这一拼箱货业务的领域。货运代理企业最初的做法是承揽多票各自不足以装满一个整箱的相同目的地的货物,并将其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内,以整箱货形式交船公司承运,同时在卸货港以CY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但是,这种以所谓的“LCL-CY”方式进行交接的方法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提单内容的记载及货物交付的问题,特别是这种“LCL-CY”货物在有多个收货人的情况下,若其中某一个收货人没有及时提货,甚至放弃提货的权力,就会给同一集装箱内货物的其他货主造成提单延误的麻烦或使其他货主根本无法提货。然而,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展了集装箱货物集运分拨业务后,就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使货代企业自身也获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随着船公司逐渐退出拼箱货承揽运输市场,在目前的集装箱拼箱货运输实践中,基本上是采取了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货主那里承揽拼箱货,并在货物装箱后,以整箱货交船公司,再由船公司将整箱货运输至目的港后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货主交付拼箱货的形式。

  二,拼箱货运价的制定与运费的计收

  运费(Freight)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运价(Freight Rate)则是承运人为完成某一计量单位货物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为了提供运输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消耗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当承运人出售这种运输服务时,就要向其购买者——托运人收取一定的报酬,即运费,以补偿其消耗的支出,并取得一定的盈利。而计算运费的单价或费率就是运价。

  2.1 拼箱货运价制定的原理

  无论拼箱货运输服务市场的结构是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也不论企业采取的定价方法是成本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和竞争导向定价法,拼箱货运价都绝对不可能为“零”或为“负”值。否则,就必然存在着欺骗拼箱货运输市场消费者——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行为。

  原则上,拼箱货运价的确定和变动取决于运输服务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运价水平的上限不能超过货物对运费的负担能力;运价水平的下限至少能补偿为提供运输服务而发生的消耗和费用,即运输成本。拼箱货运输成本通常应包括装箱拆箱费、海洋运费、陆上短驳费和企业管理费等诸多费用。因此,拼箱货运价从短期观点看,虽然可能会暂时出现低于运输服务成本的情况,但通常只应在上述的上限和下限之间变动。

  2.2拼箱货运费的计收

  在此仅就拼箱货运费的计收讨论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实践中,拼箱货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为“立方米”,这是因为拼箱货多为“轻泡货”,以及运价本中的规定,即计费标准为“M”所致。然而,理论上计费标准还有“W”,即以货物毛重为准;以“M/W”择大计收或以货物FOB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收等方式。而如果在运价本中没有规定以“M”为准时,则应以“M/W”为准。

  按支付的时间划分,运费可分为预付运费(Prepaid freight)和到付运费(Freight to collect)。预付运费是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全部运费,在以CIF或CFR价格成交的情况下,通常应预付运费。到付运费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之前付清运费,买卖合同以FOB价格成交的情况下,通常是到付运费。

  当提供拼箱货运输服务的人签发了预付运费提单,而提单上又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在提货之前必须支付的其它费用,则除如共同海损分摊费等根据提单条款规定可能要支付的费用外,收货人只要以Duly endorsed(经适当背书后的)的提单相交换,就可以取得提货的权利,而不必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如果提供拼箱货运输服务的人(货代企业)要求收货人在提货之前还应支付其它费用,则必须在其签发的提单上载明。

  三,“零运费”、“负运费”属于欺骗行为和违法行为

  从拼箱货定价原理和运费计收原则可知,货运代理企业不可能在其所从事的拼箱货业务中提供“零运费”或“负运费”服务。日常生活中,经常见诸于报刊或电视等媒体的一些如送袜子后强行或“连档”推销其它产品等行为,已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行为。而那种“买一送二”等也并非是提供“零费用”或“负费用”的行为。因此,“零运费”或“负运费”很明显是一种欺骗行为,且其手段并不高明。“零运费”或“负运费”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3.1“零运费”或“负运费”是一种欺骗货方的行为。

  在拼箱货运输服务合同中,货代企业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但不收费甚至退费。这种现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矛盾(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托运人(在买卖合同中,他通常是CFR或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不仅不需要为运输货物而支付任何费用,反而可以从中获得报酬,但是,实际上托运人所少付或获得的费用都会由收货人在提货之前支付。

  因此,若买卖合同是以CFR或CIF价格条件成交时,我国的出口商可以不付费用甚至得到退费。但是,我国的进口商则同样会在提取进口货物之前支付全部费用,在拼箱货进口分拨业务中,众多的收货人已经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提出了异议。

  如果允许拼箱货运输市场这种欺骗行为继续存在,则出口商将逐渐失去CIF价格成交的贸易市场,从而影响货代行业拼箱货业务的开展。进口商则会在明白了自己不必支付这些预付的运费以及其它提单未载明的应付费用以后,拒付这些费用,因此,其结果同样会影响拼箱货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受骗上当的货主在贸易合同中,必将以FOB价格成交,导致货代企业失去预付运费的拼箱货业务。

本文关键词:拼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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